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全区的贯彻和执行; 2、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全区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重大事项; 5、根据区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全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9、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定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