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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发〔2018〕3号 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期5年

来源: 发布者:自贸区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浏览次数:

青府发〔20183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2018115

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类组织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树立“品质青白江”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白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政府性质量荣誉,授予在青白江区境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领域内的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两个等次,每两年评选一届。其中区长质量奖不超过5名,提名奖不超过10名。区政府可根据需要调整区长质量奖奖项和数量。

未曾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视同获得区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对应奖项,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区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名额。

新获得中国质量提名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可自愿申报区长质量奖,未获奖的,不再授予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评审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其得分不得少于500分(含500分),否则奖项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高校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

(二)研究解决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提请审议区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具体承办和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人员管理制度等;

(二)发布区长质量奖评审信息,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实施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拟奖组织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区长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办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事务性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应工作组织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第九条 评审办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健全评审专家绩效考评优胜劣汰机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及管理模式等现代质量管理的知识和方法体系;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五)具有国家级质量审核资质。

参与评审专家由评审办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监督办主任由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由政风行风监督员、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等组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知识产权权属稳定,不存在权属纠纷、被控侵权纠纷等情况,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青白江区公众信息网(http://www.mouldbar.com/)等政府公众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申报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自愿原则组织本行业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申报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二)自我概述(简介)。字数在3000字以内(内容要求见《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要求进行概述;

(三)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对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开展、学习改进、整合和实施结果五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可使用图表,字数限30000字以内;

(四)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五)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申报组织应提供自身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组织近3年的顾客满意指数测评报告。

以上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书面材料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

第十五条 申报渠道。申报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形成初审意见报评审办。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主体资格、手续、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正式形成区长质量奖受理名单。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评审机构根据受理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若干个评审专家组,按照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相结合原则,对照标准开展材料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机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参加材料评审的专家除外),组成若干个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开展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材料评审分占30%,现场评审分占70%。评审总得分500分以上的,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汇总形成区长质量奖入围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建议名单。评审办向市场和质量监管、环保、安监、统计、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核实区长质量奖入围组织合法生产经营情况,按照综合评价得分结果,并结合各行业树立标杆的需要,提出报请评委会审议的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名单审议。评委会审议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建议名单,确定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拟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示。评审办通过青白江区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对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为10天,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审批表彰。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发文予以公布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布。获奖组织名单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公众信息网、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并颁发奖杯和证书。再次获奖的组织,只颁发奖杯和证书,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六条  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奖金、评审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对外宣传中涉及区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应建立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九条 区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组织调查核实后,报请区政府审批,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纳入信用管理并向社会公布,4年内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

(一)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签订《成都市青白江区区长质量奖评审承诺声明》,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奖杯和证书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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