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青白江”建设,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区域经济发展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项目尽快签约落户,推进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成委办发〔2017〕27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青委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本奖励办法旨在调动委托招商机构和个人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鼓励区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各级科研机构、商协会组织、个人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区提供优秀企业、重大项目信息资源,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签约落户提供支持,促进更多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并投产达效,推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二)按照“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委托招商对象。
二、奖励对象
在项目信息获取、谈判签约过程中积极协助、配合我区促进项目签约并履约,且与我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中介机构(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等)和个人可申请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且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4‰计提,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引进先进材料、智能制造及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及适欧适铁相关产业链,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且投资方属于“六类500强”、国际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范围的,以项目签约后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计提,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引进总投资50亿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亿元)的,在享受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另行奖励100万元。
(三)引进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工业园区转型升级项目,且并购、重组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2‰计提,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引进租用公用标准厂房、区内企业闲置厂房,自正式投产之日起12个月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按照12个月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7%计提,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项目签约后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计提;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注册后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2‰计提;自营业之日起12个月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12个月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10%计提。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六)引进农产品深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农产品物流等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20万元的奖励。引进我区鼓励发展的特色农业规模种植、农业产业化项目,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签订土地流转协议10年以上且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或交纳土地流转保证金的,单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七)符合引进条件的项目,项目引进的委托招商机构和个人可申请按照以上奖励标准任选一种方式计提,单个项目有且只能有一种计提方式。
(八)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区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
四、兑现流程
(一)奖励计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来投资为外币者,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获奖机构或者个人自行承担相关税费。
(二)通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计提奖励的,分三期兑现奖金。
第一期:项目投资协议正式签订后,投资方注册项目公司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总注册资本的20%)后,支付总奖金的20%;
第二期: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且缴纳土地款后,支付总奖金的30%;
第三期:项目正式投产后,区级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计算委托招商机构(或个人)应得奖金,并支付剩余奖金。
(三)对通过实缴注册资本计提奖励的,项目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区级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计算委托招商机构(或个人)应得奖金,并一次性支付奖金。
(四)对以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计提奖励的,项目注册且正常经营一年后,区级相关部门对项目经营前12个月的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计算委托招商机构(或个人)应得奖金,并一次性支付奖金。
(五)对其它给予固定金额奖励的,项目正常经营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奖金。
(六)引进项目在符合兑现要求后,由项目引进的委托招商机构和个人向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兑现申请,经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报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兑现。
五、附则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的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二)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影响项目投资方享受优惠政策。
(三)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政策的解释。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