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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府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大力实施“蓉欧+”战略促进成都国际铁路港贸易服务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青白江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发布者: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6日 浏览次数:

青府发〔2016〕12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

实施蓉欧+战略促进成都国际铁路港

贸易服务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大力实施蓉欧+战略促进成都国际铁路港贸易服务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大力实施蓉欧+战略促进成都国际

铁路港贸易服务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含商务服务)型企业在成都国际铁路港聚集发展,繁荣口岸经济,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青白江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经认定不需要新供国有土地,工商登记及税收解缴关系在青白江区,涵盖贸易、电子商务、国际货代、船公司、供应链管理、金融、外贸综合服务及中介服务等类型的企业。

第二条  对新引进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房屋租金补贴和奖励。新引进企业入驻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度,办公用房按最高不超过25元/平方米/月,营业用房按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4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补贴;租用房屋属于区级国有资产的,在上述扶持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全额补贴。对租用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且在本地报关、清关的企业,按实际发生额度,每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保税仓储费用补贴;在此基础上,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在50万美元以内,以及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上,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每年再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3万元、8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新引进企业给予开办奖励。对新引进的货物贸易型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00%以上的,再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服务贸易型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100%以上的,再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本地报关、清关、销售的外贸企业,其流通环节对青白江区社会贡献较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其物流或转关运输费用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设立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等载体的企业,入驻的企业分别达到20家、50家、10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均达到20万元以上,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分别按照2000元/家、3000元/家、4000元/家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载体企业奖励,每家载体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结算中心,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上,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办理相关资质和认证。对办理成都铁路口岸已获批的进境指定口岸特殊品类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1万元/类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对自主申请获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的汽车贸易企业,按照80万元/证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对通过购买取得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证书的汽车贸易企业,按照5000元/辆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对购买的平行车三包责任险凭证的汽车贸易企业,按1000元/辆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支持企业建立平行车售后服务平台。对建设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服务平台的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

第六条  鼓励整车贸易企业做大规模。对利用成都铁路口岸从事整车进口业务的企业,年度进口汽车50辆以内,以及50辆、200辆以上,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分别按2000元/辆、3000元/辆、4000元/辆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融资和购买信用保险。对通过仓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税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的企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补贴,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累计享受补贴年限不超过两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第八条  降低场站操作和通关服务成本。对于企业通过成都铁路口岸办理进出口外贸集装箱货物的报关报检费用,按150元/单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支持成都铁路口岸运营单位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装卸作业费、场际短驳费等场站操作公共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并对经核定免收的费用给予100%补贴。

第九条  积极复制自贸试验区通关及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实行每周5+2工作制和预约加班制,提供快捷便利通关、检验检疫环境。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在出口退税指标到位情况下,实现企业出口退税二十个工作日到账。

第十条  对促进成都国际铁路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或重大贡献的项目、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本政策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区级其他同类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企业择一申报,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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