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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调查民主评议后填写《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或《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乡镇(街道)。
第二步: 乡镇(街道)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 对决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镇(街道)张榜公布,并与低保户签订协议;对决定不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当事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受理;
3.信息比对、入户调查;
4.民主评议;
5.审核、公示;
6.拟审批、公示
7.完成审批;
8.发证、兑现低保金。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以及《离婚协议书》;
(四)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五)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联系电话:028-83680280
青白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凤凰大道二段733号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