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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2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17306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适用对象: 单位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主席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二款:“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生产类别、迁移厂址、另设生产与消毒产品有关分厂(车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证。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 (六)《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调整下放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成卫发〔2014〕15号)。
申请受理
机关:
区政务中心卫计局窗口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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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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