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3、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
6、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7、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1.申请书:要求写明更改理由,未满18周岁者由其父母提出申请,18周岁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式三份;
2.申请表:完整填写的《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三份;
3. 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及子女出生证 (无出生证的请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三方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4.户口复印件:更改人及家长双方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
5、若有随同更改人,须备随同更改人的申请3份、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和与更改人的关系证明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