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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更改(初审)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7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0540101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适用对象: 个人 法律依据: 1.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2.四川省民委、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办法的通知》(川民委[2009]66号)第五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个人,应持书面申请和有效证件(户口薄、户口迁移证、结婚证、收养登记证、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到更改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
申请受理
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四川省更改更正民族成份申请表(2015版).doc

  • 前置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其他
  • 办理地点

  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隔代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2、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含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并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应以自己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3、年龄已满十八岁未满二十周岁,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应以父或母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可申请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得申请更改各自的民族成份。

  6、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7、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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