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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许可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0620201 事项类型: 转报事项
适用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年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2014年省第十二届人大第九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或者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凭与具备诊疗条件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当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
申请受理
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决定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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