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 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5. 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7.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 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
3. 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2套)
4.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2份)。
5.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2份)。
6.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2份)
7.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2份)
8.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2份)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经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3项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