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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1230207 事项类型: 转报事项
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5年11月4日全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 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受理
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决定机关: 青白江区农业和林业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农 作 物 种 子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doc

  • 前置条件
  • 办理程序
  • 申请材料
  • 其他
  • 办理地点

1. 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

2.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 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5. 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各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

7.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 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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