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5.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二)现役军人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4.双方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5.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三)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 8.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四)现役军人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 8.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婚姻记录证明: 1.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与受理。 2.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对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完成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查、检查,确认无误后,发给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六)补发婚姻登记: 1.补领婚姻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2.婚姻登记机关对补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3.询问当事人现今是否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4.双方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补领婚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 5.对符合补领婚姻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补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婚姻证件; 6.补发婚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