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17〕30号)精神,将原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更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简称区城管局),挂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2.将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商业活动使用高音喇叭和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3.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4.将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本区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区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标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联审批及竣工验收;组织城市环卫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审查;制定环卫清扫、冲洗除尘、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新建、扩建、改建)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移交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监控;监督管理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桥梁设置设施;负责城区道路照明设施和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及维护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夜景灯饰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
(五)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全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绿地率核定标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联审批及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审查园林绿地项目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绿地建设项目。
(八)负责行使城市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环境保护、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扬尘治理工作;承办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抢险工作。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宣传教育、舆情处置、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思想政治、社会动员、精神文明建设、干部培训教育等工作;牵头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机关党建工作;牵头开展全局内部审计工作;牵头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研究;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法制工作,牵头开展法制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牵头编制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开展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负责规范性文件、招投标合同等对外重要文案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开展城管系统普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法律顾问业务工作;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城市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监督工作。
(三)市政园林管理科。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牵头起草全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设备管理工作的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技术标准,拟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新建、扩建、改建)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牵头组织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设施移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建设项目绿地率核定标准;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联审批及竣工验收;依法审查园林绿地项目建设方案;牵头负责全局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牵头负责全局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统计、过程监管、档案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管护市场化工作。
(四)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牵头起草全区环境卫生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卫设施管理规范与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并联审批及竣工验收;制定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标准,组织重要环卫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监督管理全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冲洗除尘;牵头实施全区城市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及前端分类处置;监督管理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全区环卫作业市场化工作。
(五)市容景观管理科。负责城市市容景观、城市公共空间景观及城市户外广告、招牌和商业标识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起草全区市容秩序管理和景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有关市容秩序管理的制度规范和景观广告招牌、城市道路照明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参与城市道路临街新建建筑或改扩建项目立面规划方案审查;编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公共夜景灯饰的专项规划;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城市道路照明及公共夜景灯饰维护工作;牵头组织城市市容秩序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全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六)行政执法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起草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与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业调查、综合统计、社会评价、区域合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指导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牵头对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及执法证件申领和管理;牵头负责全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防邪等工作;承担区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城乡环境综合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责任体系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重大活动的城乡环境保障工作;牵头负责全局系统爱国卫生运动、文明指数测评等工作;牵头开展数字化监管工作;承担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涉及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管护、行政执法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经费预决算及审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国有资产核算工作和财务情况编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资金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执行有关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罚没收入及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局系统能耗统计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区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正科级)。
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执行主体,园区管委会协助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与规划、建设、园林、房管、环保、交通、公安交管、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管理区域内城市管理事项。
2.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后,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不变,须继续履行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测、违法行为发现等行政管理职能。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承担相关事项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二)原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直属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下设内勤科、综合行政执法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6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局级)、副大队长2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复杂或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乡镇(街道)执法工作开展。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大弯街道、红阳街道、弥牟镇、大同镇、祥福镇、姚渡镇、龙王镇、福洪镇、人和乡派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别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10名、10名、6名、6名、6名、4名、4名、4名、4名,派驻机构领导职数9名(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行政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区级部门执法。
(三)原成都市青白江区城乡管理局城厢分局更名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城厢分局(挂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分局牌子),为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派驻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8名,其中:设分局长1名(副局级)、副分局长2名(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城厢镇行政辖区(含自贸试验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区级部门执法。
(四)新增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市管理局清泉分局,为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派驻正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行政执法机构,配备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8名,其中:分局长1名(正科级)、副分局长2名(副科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清泉镇行政辖区内各类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区级部门执法。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大队)派驻分局(中队)的执法人员编制在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大队),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派驻机构负责人及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并对人员晋升和年度考核等提出意见,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经费由区财政直接划拨乡镇(街道)统筹发放。
(五)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规划执法监督大队、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监察执法大队和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监察大队,3支执法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并核销。同时,核减区水务局直属区水政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直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2名。
(六)区城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